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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里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摘编

发布时间:2017-12-13 来源:《厦门市湖里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 浏览量:115928

以下政策摘编自《厦门市湖里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》(厦湖府办〔201791号),有效期至2020718日。

 

一、增量奖励

1.在湖里区注册设立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,可认定为总部企业:

1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
2)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(含,下同);

3)上一年度对财政总收入贡献1200万元以上,或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600万元以上。

2.企业不完全具备第五条第(一)款和第(二)款所规定条件,但年度对财政总收入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或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,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。

3.企业在A股上市的,上市后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。

4.由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绝对控股的多个独立法人,年度合计对财政总收入贡献2000万元以上,或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,企业可从多个法人企业中自主选择一法人企业(或税收贡献最高的企业)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。

5.企业母公司为世界五百强企业或美国五百强企业(均以财富杂志最新发布为准),或台湾百强企业(以天下杂志最新发布为准),或中国五百强企业(以中国企业联合会、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为准),或央企(以国务院国资委最新发布为准)的,经区政府研究同意,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。

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单位,可享受以下奖励:

1.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,按其当年度较上一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增量的30%给予同额奖励;

2. 在我区已享受总部用地政策的总部企业,前三年每年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均超过2000万元的,可以享受增量奖励,若享受总部用地承诺税收标准高于2000万元,前三年每年均达到所承诺税收标准,可以享受增量奖励。

注:与市总部奖励政策就高不重复,我市国有企业及以满足条件4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不享受上述奖励。

 

二、办公用房补助

与满足增量奖励相同条件的单位,可享受以下补助:

新引进的总部企业,在湖里区租用楼宇作为自用办公场所的,每月给予20/平方米的租金补贴,最高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,最长补贴期限三年;但企业引进后的第二年、第三年未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,未达标准的年度不享受租金补贴。

注:申请扶持的总部企业须承诺税收关系十年不迁出我区;申请扶持的总部企业须承诺税收关系十年不迁出我区

 

三、人才奖励

对满足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高管;总部企业副总经理以上(包括财务总监)高管,享受本条款政策。其中总部企业为上市公司的,其高管认定依据证监会核定。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单位,可享受以下奖励:

1.对年度工资、薪金所得产生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高管,按其当年工资、薪金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给予同额奖励。

2.对其获得的本企业分红(股息)及股权转让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50%给予同额奖励。

3.对经认定为总部的辖区内市属国企,其高管奖励办法按照《湖里区内市属国企总部企业奖励办法》执行。

4.子女来厦就学,可在区属小学、幼儿园优先入学。

5.按照总部企业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的总额,每年对排名前10的企业授予湖里区总部经济突出贡献奖;每家企业推选一名代表,每人给予15万元奖励。

5.按照总部企业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较前一年的增速,对增速超过(含)20%的企业授予湖里区总部经济新锐奖;每家企业推选一名代表,每人给予10万元奖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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